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
(341301325023****)
文章来源:宿州市公安局 浏览量:
发表时间:2026-06-16 17:12
责任编辑:宿州信息公开010
违法行为人席**,男,19**年**月**日出生,居民身份证号342201************,户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*******,现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*******。
现查明: 2026年05月03日20时54分,席**驾驶牌号为皖L*****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人民路与银河一路交叉口,因实施机动车所有人、管理人未按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,被宿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城区一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。席**本次实施机动车所有人、管理人未按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。
以上事实有交通违法行为人席**的公安交通信息网查询比对资料、民警查获经过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、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证实。
综上,席**因实施机动车所有人、管理人未按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十七条之规定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,决定对席**作出扣留机动车的行政强制措施。
请持本凭证于15日内到宿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城区一大队处理。逾期不处理的,依法承担法律责任。如不服本决定,可以在收到本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;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
宿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城区一大队
2026年05月03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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